媒体聚焦 | 打击偷盗天然气,强化维稳运营,确保社会公众安全
2022-07-28 07:47:53
管道天然气具有安全方便、清洁卫生、经济实惠等优势,已进入千家万户,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舒适便利,然而,近年来,为了个人私利,偷盗气行为却时有发生,个别“盗气者”通过私拉乱接,拆表用气等非法手段来获取“福利”,这种做法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给广大居民朋友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社会公众安全,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更会给个人和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甚至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7月19日上午,项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天然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发现,项城市丁集镇张楼村某用户存在异常。经安检人员查实,该用户在未向我公司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私自从张楼村村东头的天然气管道偷接一根天然气管把天然气引向自己家中使用。安检人员立即向项城市丁集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往事发地点拍照取证,传唤犯罪嫌疑人做笔录,我公司将该偷盗气用户信息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用户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由项城市丁集派出所移送至项城市拘留所执行以盗窃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偷盗气用户基本是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没有专业人士指导下,私自拆改燃气装置,极易发生燃气泄漏或因通风不足,导致室内缺氧等安全隐患,给用户自身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在此,希望广大燃气用户主动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若您发现偷盗气或私改燃气管道等行为,请立即报警或拨打天然气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394-8918888举报。
小贴士: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私接私改燃气管道属于违法行为,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